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成立年份不足的,需具有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 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及缴纳的社保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3.6、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7、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且无在建项目。 3.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