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建立健全举报工作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工作,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和有关组织,认为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院行政机关聘任的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向院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
(2)决策失误给学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财经纪律、账目不公开、挪用公款的。
(4)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送礼的。
(5)涉外活动中丧失国格人格的。
(6)招生、毕业生分配中徇私舞弊的。
(7)干部聘任工作中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的。
(8)弄权渎职、贪污受贿、“回扣”不交公的。
(9)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
第三章 举报的处理
第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内线电话号码:2377, 外线电话号码:5657066)和举报箱。
第六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作好笔录。
第七条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不属于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其中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应及时报主管院长。
第十条 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监察室做出处理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的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
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为学院挽回或减少损失的,酌情给予举报人以适当的物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