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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校服务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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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校服务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期规定

1.新接收人员服务期: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10年。

2.在职攻读学位服务期:自学业完成后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服务期不少于10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服务期不少于5年。

3.职称服务期: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不少于3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不少于5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不少于7年。服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者,服务期自行终止。

4.脱产进修服务期:每脱产1个月,进修后在校服务期增加3个月。

5.人事代理人员服务期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二、违约责任

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服务期约定的人员,需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部门及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的,应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经学校同意的,按下述标准缴纳违约补偿费后办理相关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违约补偿费=(安家费+已使用的科研启动费+培训培养费)/应服务期限x未履行完的服务期限+违约金。

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标准按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黄院(2016)138号)执行。

违约金=未履行的服务期限x年标准。

年标准分别为:

1.正高职称、新进博士20000元/年。

2.副高职称10000元/年。

3.新进硕士、中级职称5000元/年。

有多重身份的,就高计算。在职攻读学位人员违约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与学校已签的服务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3.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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