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专家治学,名师执教,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的专家、教授、学者,或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二、主要工作
客座教授每年来院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院士不做时间要求),其主要工作:
1.对学院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协助学院制定发展规划;
2.参与学院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
3.培养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4.密切学院与行业、企业间的联系,促进校企合作;
5.每年举办学术讲座、学术动态报告1-2次。
三、待遇
聘请的客座教授能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任务,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津贴:
1.院士:每年客座教授工作津贴4万元,报销来院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
2.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每年客座教授工作津贴1~2万元,报销来院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
3.教授及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每年客座教授工作津贴0.5~1万元,报销来院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
四、聘任程序
1.系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人选,填写“客座教授推荐报告”报人事处。推荐报告应包括被推荐人的学历、资历、职称、职务、主要成果和业绩等材料及对被推荐人的使用计划与安排。
2.人事处组织专家对拟聘客座教授人选进行初审。
3.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4.通知教学部门,填报“客座教授登记表”。
5.发放“客座教授聘书”。
6.客座教授聘任期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
五、管理与考核
1.客座教授的聘用、管理和考核以系部为主。各系部应主动与客座教授加强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客座教授的作用。
2.各系部每年度要对客座教授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材料。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