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技术工人学业务、练技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河南省人事厅豫人﹝2003﹞92号《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豫人﹝2005﹞61号《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组织
成立由人事、监察、工会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技师考核聘任小组,负责工人技师的具体考核聘任工作。
二、聘任原则
1.考聘分离。工人技师实行岗位聘任制。
2.科学设岗。根据工作实际,科学设置技师岗位,确定岗位职责。技师岗位主要设在生产一线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技术工人较多的工种。
3.择优聘任。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考核,择优聘任。
4.公开透明。坚持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聘任条件
技师聘任对象为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及实际操作技能,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无重大责任事故。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的技术操作问题和工作难题。
4.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符合所在技师岗位的工作需要。
6.具有技师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具有独到技术专长、做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以及在市、厅级及以上技术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四、聘任程序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工人技师聘任申请表》。
2.考核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3.院领导审核确定受聘人员。
4.公式聘任结果,公示期为7天。
5.签订技师岗位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满后,按照要求重新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对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经考核合格人员可以续聘。
五、工资待遇
1.聘任到技师岗位的人员,其工资从办理聘任手续的下月起执行技师工资标准。
2.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或合同期满未予续聘,以及被解聘、辞聘的技师,从下月起停止执行技师工资待遇。解聘后,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岗位)比照同岗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六、附则
1.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