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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26 15:36:26  |  点击次数:  来源:

体育部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体育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部门非教学人员(包括器材保管人员和现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实行坐班制;教学人员实行教学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教学人员按教学安排、值班和学校规定的集中活动时间考勤。

三、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职称评聘、晋级、评先评优、奖惩的条件之一,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校内分配挂钩。

四、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交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教职工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批,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请假超过7天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请假超过7天的,还须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四)婚假、产假、节育假须经校工会计生办审查。

(五)请病假7天及以上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临时性短时间的请假,须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并得到同意,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六)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在外续请病假的,在回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需出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就诊病历、医药费、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七)部门的考勤员应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可提前或推后一天)向人事处报送考勤表,对请假的,须同时附上经批准的请假条、医院病假证明等证明材料。凡请假手续不完备的,人事处不予认可。

(八)对在见习期(试用期)的教职工请假应从严控制。凡请假累计超过20天不满1个月的,其见习期(试用期)要顺延一个月;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顺延2个月;超过2个月的,学校予以解聘。

五、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1. 全年病假累计10天以内,不扣年终奖;11天以上(含11天)20天以下,扣年终奖5%;21天(含21天)以上30天以下,扣年终奖10%;依此类推,请假天数每增加10天,扣年终奖亦相应增加5%,直至扣发全部年终奖。

2. 一次休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不扣校内工资;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扣当月校内工资1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扣当月校内工资20%;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扣校内工资50%;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扣发校内工资。

3.根据国家规定,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扣档案工资;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档案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扣档案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档案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二)事假

1.全年事假累计5天以内的不扣年终奖;6天(含6天)以上10天以下的,扣年终奖10%;11天(含11天)以上15天以下,扣年终奖20%;依此类推,请假天数每增加5天,扣年终奖亦相应增加10%,直至扣发全部年终奖。

2.当月事假天数3天(含3天)以内的不扣校内工资;3天以上的,扣校内工资10%;6天以上的,扣校内工资20%;依此类推,当月请事假天数每增加3天,扣当月校内工资亦相应增加10%。

3.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请一个月以上事假的,事假期间停发校内工资。在批准假期内,第一个月发给100%档案工资;第二个月发给50%档案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档案工资。

(三)工伤假 工伤必须经指定医疗单位作出等级鉴定,报经省人事厅审批后,其休假方能认可为工伤假。否则,按病假处理。工伤假期间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

(四)探亲假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不能在公休假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在省内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到省外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30天;分居两地的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探亲假期间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

(五)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嫁3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教职工初婚为晚婚,另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期间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

(六)产假及哺乳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同时给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包括男方护理假)期间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

2.女教职工婚后计划内怀孕流产者,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假期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计划外怀孕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3. 女教职工用母乳哺育一周岁以下婴儿的,每天给予哺乳假1小时(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哺育假不累计。

4.凡做绝育手术的教职工,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假期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

(七)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或其供养者去世,给予丧假3天。办理丧事地点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途假。假期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

(八)公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日需参加子女的家长会,凭其子女所在学校的会议通知,可给予公假半天。

2.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在确保完成本人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每学期在复习考试阶段给予公假6天。假期不扣档案工资和校内工资,不扣年终奖。

3.教职工因购房、调房或原住房拆迁需要搬家者(不含为亲友搬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可给予公假2天。 以上各类请假,凡超过10天的长假,在计算请假天数时,其中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应连续计算。除工伤假外,每请假(缺4勤)1个工作日扣当月出勤补贴15元。

六、迟到与早退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及以上,记迟到或早退一次;月累计迟到、早退达到3次的,从第3次起每次扣当月出勤补贴10%;达到10次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出勤补贴。迟到或早退时间一次达一小时及以上的,按相应时间计算旷工。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及以上的,属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3、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停课、调课、找人代课的;4、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安排的集中活动的;5、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6、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7、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旷工期间按工资额扣发档案工资。旷工半天的,扣当月校内工资10%,扣年终奖10%;旷工1天的,扣当月校内工资30%,扣年终奖30%;旷工1天以上2天(含2天)以内的,扣当月校内工资50%,扣年终奖50%;旷工超过2天的,扣发当月校内工资和年终奖。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与当事人解除人事关系。

八、部门要把落实考勤制度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要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员要严格考勤,如实登记;部门领导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不能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院人事部(处)、体育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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