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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06 08:59:32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检验学生职业技能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条  院(系、部)应将职业技能竞赛当作展示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学生技能训练水平的重要方式,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不包括大学生科技竞赛、科技创新、科技文化节、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级别为国家级、省级、校(市)级。

第五条  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

1.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

2.国家级、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部门和行指委(教指委)举办的竞赛。

3.国家级、省级三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竞赛。

第六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开封市教育局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七条  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牵头组织的面向全校的综合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章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学校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院(系、部)负责校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参赛准备、赛前集训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活动。

2.负责审核或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校级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条  参加技能竞赛的教学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教务处组织下确定校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组织竞赛活动。

2.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时,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

4.负责确定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竞赛指导教师开展赛前集训。

5.负责本部门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参加国家级、省级一类竞赛和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2.参加国家级、省级二类及以下职业技能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由相关院(系、部)提出参赛申请,提交竞赛文件(通知)、参赛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院(系、部)自行组织参赛。

第十二条  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教务处牵头,每年举办1次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并冠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年职业技能竞赛”。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将根据竞赛成绩作为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候选选手。

2.校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由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按照专业情况确定承办院(系、部),承办院(系、部)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费用由学校统一安排。

3.为促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院(系、部)须根据专业特色确定若干项院(系、部)技能竞赛赛项。竞赛前,由所在院(系、部)提出竞赛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学校根据竞赛规模和组织情况,酌情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由院(系、部)提出参赛申请,教务处备案,院(系、部)自行组织参赛。

第十四条  各级竞赛结束后,参赛院(系、部)应及时将竞赛结果及竞赛的相关图文资料、获奖通知、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参赛总结等材料的电子稿和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每学期初应根据专业情况制订参加竞赛活动的计划,竞赛内容应与教学计划中所列专业技能训练和人才培养方向一致。当年所参加竞赛项目,应在计划所列范围内。

第三章  参加技能竞赛支出报销办法

第十六条  差旅费及参赛费。

1.由学校统一组队参加竞赛活动时,参赛队的差旅费及参赛费由学校承担。

2.由院(系、部)自行参赛的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级一类竞赛,由学校根据预算和院(系、部)参赛情况酌情解决往来赛场的往返交通费、差旅费。

3.上述未列竞赛的参赛费、差旅费、培训费、餐饮费等费用,由参赛队所在院(系、部)承担。

4.院(系、部)参加竞赛前,须向教务处报送竞赛文件、参赛计划和训练方案;竞赛结束后,需要向教务处报送参赛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赛场照片等材料。

5.未经学校审批参加竞赛活动的,其所有费用由所在院(系、部)承担。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耗材。

省级以上一类竞赛确需学校协助购置仪器设备及耗材的,由参赛院(系、部)根据竞赛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及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餐饮及相关费用。

非学校统一组队参加技能竞赛时,餐饮及相关费用由各参赛队所在院(系、部)承担。

第十九条  参赛外出培训。

仅报销由主办方认可的省级以上一类竞赛的往返交通、住宿、培训费。

第四章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职业技能竞赛参赛及奖励专项费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根据获奖名次和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范围及对象。

1.奖励范围为在学校综合职业技能竞赛和省级、国家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参赛队及所在院(系、部)。

2.对获奖参赛院(系、部)给予集体奖,对获奖参赛学生给予个人奖。

3.对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

1.参赛院(系、部)集体奖奖励标准详见表1,参赛学生个人奖奖励标准详见表2

参赛院(系、部)集体奖奖励标准

竞赛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奖励项目

奖金(元)

奖金(元)

奖金(元)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综合

一等奖

10000

6000

3000

6000

3000

1500

1500

二等奖

5000

3000

1500

3000

1500

800

800

三等奖

3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500

组织奖

1500

1000

500

1000

500

300

300

参赛学生个人奖奖励标准

竞赛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奖励项目

奖金(元)

奖金(元)

奖金(元)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综合

一等奖

1500

800

400

600

400

200

150

二等奖

700

400

200

300

200

150

80

三等奖

400

300

150

200

150

100

50

 

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个人奖名次以团体奖名次计。

3.若竞赛同一赛项设多项个人奖,则只颁发综合奖,或酌情颁发最高奖。

4.院(系、部)选派多支参赛队参加同一赛项竞赛时,团体奖以最高名次计。

5.设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依次顺延。

6.对参赛只获得优秀奖和参赛只获得个人奖的参赛院(系、部)颁发团体组织奖。

7.对于获得省级一类及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团体优秀组织奖的奖励标准,与集体奖的奖励标准一致。

第二十三条  奖励发放办法。

1.学生个人奖经院(系、部)发给学生本人,院(系、部)集体奖由所在院(系、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2.每学期末,教务处根据本学期各院(系、部)参加技能竞赛情况,按本制度相关标准核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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