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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06 08:56:25 点击数: 来源:

为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管理

(一)转专业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和志趣,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艺术类考生跨科类转专业的;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到普通类考生专业的;

3.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二)受理时间

由教务处发布通知具体确定受理时间。

(三)办理程序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表1),经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研究同意并上报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到新的专业报到上课。

(四)办理部门

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转专业工作,并负责到省教育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违规受理有关转专业事宜。

学生转专业只限于新生,转专业时间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期初进行。

二、学生转学管理

(一)转学条件

新生入学后应在我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许转学:

1.新生未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三加二分段等);

5.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6.跨学科或专业门类的

7.毕业年级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受理时间

由教务处发布通知具体确定受理时间。

(三)办理程序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2),经我校相关院系、职能部门、校领导签字,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签发接收函,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南省教育厅与拟转入省市教育厅协商,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并同意转学申请后,方可办理跨省转学手续。须办理户口转移手续的学生,由我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办理部门

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转学工作安排,并负责到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受理有关学生转学事宜。

(五)有关要求

1.所有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2.新生未报到注册,不交纳学费且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3.学校按教育厅要求在网上传递数据后,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提交学生按时报到注册并完成规定学习期限的证明材料(如交纳学费原始发票、期末考试成绩单、录取审批表等)。因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备案审核手续。

4.对学生转学申请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5.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对在工作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瞒报学生真实情况和擅自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转学学生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间(含休学)为我校标准学制延长2年。

(二)学生申请休学或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休学2年)。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六)办理程序。学生提出学籍变动申请(休学或复学),并说明理由,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见附表3),经相关院系、职能部门、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四、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由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限选课及任选课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修课程中有1门以上(含1门)虽经重修仍不合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将在结业后1年内举行换证考试,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限期2年,超过规定期限者不再发放学历证件。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肄业证书。

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该证书无效。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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