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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合规建设实务问答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12-02 】

综合篇

1.我国社会组织包含哪几种类型?

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三类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2.社会组织成立后,发起人/出资人投入的资金能否退回?

发起人/出资人为成立社会组织所投入的资金,属于“捐赠”,而非投资。社会组织受赠的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发起人/出资人不能要求退回。

3.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能否由发起人自行分配?

基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除取得的利润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外,即使社会组织在注销时还有剩余财产,剩余财产也是不能在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之间分配的,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如果本组织章程未规定如何处理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的主持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4.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的下列收⼊为免税收⼊: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捐赠的收⼊。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主要区别?

(1)享受税收优惠对象不同。社会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的特定收入免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向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获取方式不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社会组织主动申请;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是由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等联合确认的,不需要社会组织进行申请。

6.社会组织劳动用工与企业用工有何不同?

社会组织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与企业劳动用工并无大的区别。社会组织与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社会组织可以给员工发过节费吗?

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设置员工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给员工发放过节费。

8.社会组织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吗?

社会组织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要注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9.社会组织给志愿者发放的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志愿服务基本术语》(MZ/T 148-2020)的定义,志愿者补贴是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组织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给与的补助。

志愿者补贴与劳务、劳动报酬不同,志愿服务是无偿的,志愿服务补贴是为弥补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产生的成本,不是劳动或劳务报酬,不是志愿者取得的收入,因此无需缴纳税款。但基于志愿者补贴的特征,社会组织在设置补贴额度时应确保合理。

10.社会组织使用志愿者如何降低风险?

(1)服务培训。对于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志愿服务活动,社会组织应当在服务前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因专业能力不足可能对志愿者和被服务方产生的风险。

(2)安全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针对不同活动,讲解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尽到安全注意职责。

(3)购买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身意外伤害保险。

11.社会组织需要为非全日制员工缴五险一金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现在并未要求必须缴纳。

12.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其机构本身要满足:

(1)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2)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4)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5)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6)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13.社会组织开展哪些活动无需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不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无需进行审批:

(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第(1)、(2)、(3)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第(4)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1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能否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15.社会组织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注意哪些问题?

(1) 内部决策。社会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根据章程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是社会组织根据管理要求,就活动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请审批、报告和备案。实践中各地管理要求会有一定差别,因此应具体以各地印发的管理文件或管理要求为准。

(3)活动的安全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招聘会等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对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落实。

16.社会组织能否开展服务性收费项目?

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非营利的性质但并不禁止社会组织有“利润”。因此社会组织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服务性收费项目,但基于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要合理设置收费标准。

17.社会组织的关联方包含哪些?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9)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上述提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含社会组织。

18.社会组织能否开展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社会组织与关联方之间有交易,但要注意:

(1)决策程序上要合规。根据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决策成员应当回避。

(2)价格要公允。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机构合法权益。

(3)信息要公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慈善组织还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9.捐赠人能否冠名捐赠的项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结合以上规定来看,冠名是对捐赠人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纪念和留念的方式,法律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但要注意,冠名只是对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客观体现,社会组织不得以此对捐赠人的信誉、商誉或产品等进行担保、保证或背书。

20.公益营销属于公开募捐吗?

公开募捐是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公益营销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或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活动。在公益营销活动中,没有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行为,捐赠人是经营性活动的开展主体,消费者是消费参与者,并非捐赠人。

21.如何理解公益性?

(1)公共性。受益人群是公共群体,而非私益群体,受益群体不是跟机构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给捐赠人、近亲属、公司职员、互益群体等提供服务)。

(2)有益性。项目实施以后对受益人群产生有益的结果,且不得产生有害的或者既无益也无害的结果。

基金会篇

22.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与基金不同。基金,一般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和退休基金等。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

23.基金会的理事会能决定哪些事?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6)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4.哪些事项属于理事会的重大事项?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的重大事项包括: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基金会也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内容,章程有关理事出席人数要求、表决通过比例要求也可严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

25.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基金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作⼈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如果基金会的负责人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那么他们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而且公募基金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必须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26.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吗?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条例未对其他负责人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留出空间。另外,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得担任其他机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或公司等)的法定代表人的。

27.基金会理事、监事能否在基金会领取报酬?

专职在基金会工作的理事可以领取报酬,但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28. 基金会的监事有什么任职要求?

(1)基金会的监事由主要捐赠⼈、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得报酬。

(5)基金会的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交易行为。

29.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不需要。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现在,基金会可根据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自主设立、终止分支机构。

30.基金会能否自制捐赠票据?

不能,基金会自制捐赠收款票据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或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31.捐赠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慈善法》规定,捐赠⼈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作为受益⼈。

根据以上规定,在符合公益目的情况下,捐赠⼈可以指定受益人。

32.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反悔,基金会能否要求捐赠人必须支付捐赠款?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可以要求交付;捐赠⼈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逾期未捐赠,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履行捐赠义务。但是,捐赠⼈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33.股权捐赠怎么认定捐赠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34.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捐赠倡议吗?

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捐赠倡议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可以开展。

35.非公募基金会怎样进行公开募捐?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与公募基金会或其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捐所得的款物。

36.省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跟省外的非公募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吗?

可以。但合作募捐项目应当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的业务范围相符合。

37.基金会能否将全部资产用于保值增值?

不能。基金会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38.基金会能否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可以,但要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基金会投资的正面清单包括: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基金会投资的负面清单包括: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的其他活动。

39.基金会能否对外提供借款?

不能。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基金会不得向个⼈、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民非篇

40.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

41.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有必要的场所。

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目前,各地也在试点推行,对于可以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将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42.能否利用国有资产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发起人采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由此可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但其合法财产中可以包含“国有资产”,但是“非国有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4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都有哪些?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此外,根据《关于对“教育集团”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管函〔2006〕25号)》可知,“教育集团”也已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44.理事的产生、任期和人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的任期一般为3-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一般为3-25人。

4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有哪些要求?

一般来说,民非理事会召开主要有以下要求,但是机构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以章程规定为准:

(1)理事会召开一年至少两次。

(2)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3)理事会决议需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需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5)理事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但是管理机关要求或章程规定需线下召开的,需线下召开。

4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各地民政管理或有不同,也存在可以由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7. 什么情形下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内容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4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有专职要求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章程示范文本》中,未对秘书长是否为专职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各地民政管理略有不同,是否须为专职,还要看机构章程的规定以及民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就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须为专职。

49.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设立监事会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是人数较少的机构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需设1-2名监事;设立监事会的,需有3名以上监事。

5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事的产生以及任职条件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由机构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5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监事能否领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未对理事、监事取酬作出禁止性规定。全职或兼职在民非工作的理事和为民非提供服务的监事,民非可以发放相应的劳动/劳务报酬,但要注意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分红分配。

52.民办非企业单位盈余可以分红分配吗?

不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以取得利润,但是不能分配,其收入要用于机构的发展。

5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接受个人或者企业捐赠?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可以接受个人或企业的捐赠。

54.已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吗?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55.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年度公益支出、管理费支出的比例要求吗?

未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相关规定。

已经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关于年度公益支出、管理费支出要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规定。

56.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进行投资保值增值?

可以,但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其中,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要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7.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作为保证人?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担保法施行是在1995年,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施行时间,在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担保法的适用时,应从机构的公益性入手,而非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由排除《担保法》第九条的适用。

58.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吗?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先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联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进行募捐。

59.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可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0.什么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61.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一般是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章程的规定处理。

社团篇

62.什么是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63.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4.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具体哪些条件?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65.社会团体能否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自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发布以来,民政部以及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

分支(代表)机构是基于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一定的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依据社会团体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6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68.社会团体能够通过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吗?

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69.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构成?

(1)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设立,不是必须要设立的。实践中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处理。

70.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吗?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由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

71.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哪些,任职条件是?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72.社会团体负责人能否无限期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64.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具体哪些条件?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73.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能领取额薪酬吗?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74.社会团体能开展经营性服务吗?

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组织,其主要特点在于不分红分配,而非禁止其取得利润。社会团体可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但所有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都不得强制,应遵循自愿、公平、开放的原则收取费用。

75.社会团体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对于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服务性收费,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

76.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收费的行为有哪些?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违规收费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7.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怎么确定?

(1)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2)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3)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78.社会团体可以不收会费吗?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如果会费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疫情期间、企业面临困难资不抵债时等情形时可以免收会费,那么社会团体可以依据该规定免收会费。

79.社会团体能否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可以,但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其中,已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要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80.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2)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4)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81.社会团体可以开展公开募捐吗?

公开募捐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方可进行。社会团体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82.社会团体如何才可以开捐赠票据?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因此,社会团体只要在自身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的,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向公益活动的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83.什么情况下,社会团体应当注销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84.社会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具体以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