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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2 点击次数:次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不断提升我院的科技水平和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奖励的成果含科研和教研成果。每年进行一次,只奖励按规定在学院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未按时申报登记的不予奖励。下列成果不在奖励之列。

1.摘要、访谈、宣传性报道、文学作品等非学术性论文;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及其它非正规期刊上的论文;

2.不包括各类学会、研究会及其它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全国、全省、全市等学术、展览、演出等活动交流编撰的文章、艺术作品、评奖;

3.不包括非政府组织如各类基金会、学会、出版单位、企业等设立的研究项目及其奖励;

4.成果完成单位未注明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

第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科研成果,自选项目及其成果或奖励、未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及其成果或奖励;未经学院同意或备案,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上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学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单列奖励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四条 项目级别的认定

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单位下达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仅限教学研究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的项目;厅局级项目是指省政府直属厅局、市委、市政府、市科技局、我院等单位下达的项目。

第二章 论文奖励

第五条 论文发表奖励的对象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且单位署名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当年在不同类别期刊上发表或被检索的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1)凡在我校认定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2)凡在我校认定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3)凡在我校认定三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凡在我校认定四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学院依据《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等对期刊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以各期最新版本为准。一类期刊指影响因子大于1的著名期刊。二类期刊指公开发表且被《SCI》、《EI》、《SSCI》、《A&HCI》、《CSSCI》收录以及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三类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除已列入一类、二类之外的刊物以及《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四类期刊指一般CN学术期刊(含该类英文)以及其它地市级以上报纸理论版。

第六条 若一篇论文在同一年度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发表在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2000字以上,不足上述标准的,奖励金额减半。

第八条 发表的论文被转载或复印的,学院给予奖励;多次转载或复印的多次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奖励5000元,要点和部分转载的奖励15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高等学院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奖励2000元;要点和部分转载的奖励500元。

第三章 著作与教材奖励

第九条 学院对第一完成单位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术专著和教材进行奖励(已获得学院其他项目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奖励分为五个档次:优秀学术专著奖励15000元;一般学术专著奖励7000元;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奖励8000元;普通教材奖励4000元;其它书籍奖励2000元。

1.获优秀学术专著奖励的需同时满足下列2个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并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学术著作;不包括教材、译著、工具书、辅导材料、修正再版书,以及一般普及性、宣传性读物等;

(2)核心内容是第一著者完成的工作,并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2.符合第1条(1)的按一般学术专著奖励。

3.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4.不属于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的按普通教材进行奖励。

5.参与第一完成人为本校教职工出版的著作或教材的本校参编者,学院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学院教职工参加外单位主编的学术著作或教材编写的,以撰写每万字100元为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高于1000元。

第十一条 译著和其他出版物(辞书、工具书等)按其它书籍标准奖励。参与外单位主编的该类书以撰写每万字50元为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高于500元。

第四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二条 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为主持单位的主持人,在国家级、国家直属部委、省级、地厅级立项并获资金资助的项目,学院按级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支持项目的研究。其中国家级按1:1.5奖励,省部级按1:1奖励;地厅级按1:0.5奖励。横向课题由课题委托单位奖励。

第十三条 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为主持单位的主持人每完成一项不带资金的项目结项后,学院奖励如下:

1.国家级项目奖励50000元,国家部委项目奖励30000元;

2.省级自然科学项目奖励20000元,省级人文社科及教学研究项目奖励10000元;

3.地厅级自然科学项目奖励4000元,地厅级人文社科及教学研究项目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参与外单位主持的项目,学院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带资金项目在学院奖励后所得资金总数,低于同级别学院奖励的不带资金项目经费数的,可按后者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为主持单位的项目,申请省部级以上鉴定并获通过的,学院奖励鉴定费6000元(自选项目鉴定按该标准同等对待;结项后又通过鉴定的仍可获得奖励)。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七条 凡属职务发明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学院名义申请获得批准、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专利授权后给予专利发明人以下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六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项目获得由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科学技术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优秀社科奖、实用社科奖、发展研究奖、教学成果奖等奖励的成果,学院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00元

2.国家级二等奖500000元

3.省部级一等奖50000元

4.省部级二等奖30000元

5.省部级三等奖 20000元

6.地厅级一等奖 10000元

若上述各级评奖上级有奖励资金,学院按1:2给予奖励。若二者奖励金额有差别,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上述奖励中成果形式为论文或著作的按本条款相应级别的50%进行奖励。

第七章 艺术作品奖励

第十九条 美术类

1.全国美术作品展(国家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每五年一届)参展及获奖

一等奖50000元

二等奖20000元

三等奖10000元

优秀奖3000元

参展(演、赛) 1000元

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的奖励,在上述等级标准基础上降一级予以奖励,参展(演、赛)作品不计奖。

2.全国美术作品单项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河南省美术作品展(河南省美协主办,每五年一届)参展及获奖

一等奖10000元

二等奖5000元

三等奖2000元

优秀奖1000元

参展(演、赛) 500元

3.作品发表与同级别学术论文等值,但同一期发表多幅作品按一幅计算。

第二十条 音乐舞蹈类

1.全国比赛作品奖、表演奖(文化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机构主办):同第十九条第1款。

2.省(部)比赛作品奖、表演奖(国家教育部、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音乐家协会、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等主办):同第十九条第2款。

3.作品发表与同级别学术论文等值,但同一期发表多首作品按一首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涵盖的科研成果或特别优秀、给学院带来良好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经学院认定后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个人奖励实行年度封顶,上限为60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论文及著作以出版时间为准。以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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