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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院关于受聘教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2 点击次数:次  来源:

为了配合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严格受聘教职工考勤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一)考勤对象指全院受聘教职工

(二)考勤内容包括对受聘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三)考勤要求

1.凡我院受聘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脱岗、串岗。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离岗位及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

2.考勤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主管领导应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3.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应每月向本部门公布一次,并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在下月5日前报人事处。

4.各部门的考勤应如实反应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者,将追究考勤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请假

(一)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受聘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应及时根据本人情况向本部门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请假报告单,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

2.审批权限

(1)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请假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所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人事处备案;各部门的副职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上报主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由本部门领导批准。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二)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1.事假

受聘教职工因事请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发下月的月职务(岗位)津贴(即与职务工资对应的30%部分,下同)50%。

(2)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下月的月职务(岗位)津贴。

(3)月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下月的月职务(岗位)津贴和适当补贴。

(4)月事假达22个工作日的,下月只发本人职务(岗位)工资。

(5)连续事假1个月(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以上不足3个月者,只发本人职务(岗位)工资的50%。

(6)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者,从第3个月事假起,停发工资。

(7)连续事假和全年累计事假达到3个月的,停发当年年终考核奖金。

(8)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9)实行坐班制的教师或教辅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参加集体活动外的其他时间,为备课和科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离开本市,应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但不列入缺勤。

2.病假

受聘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本部门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1)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下月职务(岗位)津贴和适当补贴的30%。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岗位)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保留福利性补贴三项之和的7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岗位)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保留福利性补贴三项之和的80%。

③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岗位)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保留福利性补贴三项之和的90%。

④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岗位)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保留福利性补贴三项之和的95%。

(3)因公负伤教职工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4)对因打架斗殴等致伤者,不能按病假对待。

(5)病假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时,须持医院证明并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恢复工作3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的,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6)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考核奖金不再发给。

3.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1年的受聘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路途较远的,可适当给予往返路途天数。

(3)实习生、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实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在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从下年度起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受留校察看处分人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教职工其直线往返路费经人事处批准,由财务处审核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直线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4.婚假

凡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期为15天。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非晚婚者,假期为3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5.产假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晚育女职工(23周岁以上开始怀孕)产假为半年。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顺延。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产假不影响评奖、评先、晋升、调资。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可合并使用。

6.丧假

受聘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7天处理丧事。外地可分别给予往返路程天数,往返路费自理,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旷工及其处理

(一)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旷工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各类假期期满后未到岗工作,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

3.虽然申请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但未得到单位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期到岗上班。

4.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半天计算。

5. 1个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累计时间达6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二)旷工处理

受聘教职工无故旷工者,除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补贴外,还要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旷工1天者,扣发职务(岗位)津贴的50%。

2.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的,扣发职务(岗位)津贴和适当补贴。

3.连续或累计旷工达6个工作日以上,14个工作日以内(含14个工作日)的,扣发下月的全部工资。

4.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个月者,经所在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其他

(一)后勤服务总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每月25日前,人事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原始记录和汇总表,核算应扣发工资人员的扣发比例和金额,书面通知财务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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