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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院旅游系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05 16:27:10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系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黄河水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系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系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认定等级

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缴纳除学费以外的其他国家规定的费用后,需要通过助学贷款解决部分学费的,评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全额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者,部分需缴纳费用需要通过贷款解决的,评定为困难等级。

(三)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需要通过贷款解决的,评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困难等级的认定应考虑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孤儿、父母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第七条 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一)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应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三)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须消费品;

(四)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五)有无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六)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七)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等消费行为;

(八)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第八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等,且消费较高的;

(二)购买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与《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并负责收集《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本系(部)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通过各系(部)的《黄河水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六)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二)各系(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本系(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资助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经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十二条 标准及分档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我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当年分配的名额(比例)及资金按2000-4000元的范围,分2-3档。

第十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热爱集体;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院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库建档学生;

(五)能够较好的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自愿履行义工的义务;

(七)再次申请助学金者,需在上次助学金期间参加义工,且义工考核合格;

(八)学年个人百分制考核排名位于前80%的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及申请条件,向系(部)提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人百分制考核结果综合评议,提出受助名单、受助等级及金额报所在系(部);

(三)系(部)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在系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财务处;

(五)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分10个月发放给学生个人;

(六)在校期间出现违纪、不能够较好的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工工作不合格或未达到相关管理规定的学生将停发国家助学金,更换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七)因转系、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系(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说明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对象和申请贷款条件

(一)我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我院学生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生活俭朴;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能够较好的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8.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学生在每年9月中旬向系(部)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D.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3.新生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及发放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根据省教育厅与开发银行协商意见,我院的贷款额度按人均最高5000元的标准确定)。

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拨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转拨学院,由学院根据贷款银行的授权,按合同约定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计算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的确定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每笔合同贷款本金一次还清,本金偿还期最长不超过70个月,利息按贷款银行规定分次偿还。

第二十一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还本付息的规定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领取录取通知书后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填写展期申请表,准备有关材料,学生向我院提供相关资料,我院在每年的1020日前(如有变动,学院在毕业前以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学生)统一受理展期申请,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借贷学生离校前须办理的手续

学生毕业离校前,要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借贷学生方可离校。

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合作书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在当月20日前向支付宝贷款账户足额充值,利息计算到实际提前还款当月20日,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贷款违约学生的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征信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二)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六条 宗旨及原则

(一)勤工助学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二)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机构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

(四)学习勤奋,并能够恰当处理勤工助学和学习的关系;

(五)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六)生活俭朴,无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七)不穿高档服装,不佩带高档手机及昂贵饰品;

(八)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不在校外租房;

(九)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史;

() 能较好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寒暑假岗位。

1.每学期学院各用人部门按照本部门实际本着精简、合并、高效的原则,以教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管理助理等类别岗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并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申请,集中核定,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将推荐名额按实际岗位数11.1的比例分配到各系(部),并张榜公示。

3.学生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

4.系(部)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推荐名额,对申请人按勤工助学的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各用人部门的面试,由用人部门确定使用人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张榜公示。

5.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考核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一次不合格者,扣减当月勤工助学津贴,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扣减当月勤工助学津贴,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核减或取消其部门所设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服务等类别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计酬及支付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寒暑假岗位按天计酬。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三)院内各部门根据考核办法每月汇总考核结果,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审批。由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发放到学生个人。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受限条件

(一)生活不简朴、铺张浪费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有不诚信记录者;

(四)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者;

(五)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者;

(六)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

(七)不能较好遵守学生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处理得当;

(二)工作认真负责,能够高效完成任务;

(三)在工作中互帮互助,并积极配合部门老师开展工作;

(四)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及相关专业技能;

(五)学以致用,能提出合理可行的工作建议。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优秀义工、优秀工作助理评选办法

优秀义工、优秀工作助理评选包括优秀义工优秀工作助理两项。其中获得助学金学生参加义工工作的,参与优秀义工评选,勤工助学工作助理参与优秀工作助理评选。

第三十五条优秀义工评选

(一)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选资格:全部助学金义工人员;

(三)评选名额:各院系优秀义工人数分配名额详见《名额分配表》;

(四)评选及报送方法:每学年末,各义工管理部门结合义工工作情况,根据优秀义工分配名额,推荐优秀义工由义工管理部门统一于学年末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查后最终确定;

(五)奖励:颁发优秀义工证书和奖品,优秀义工作为下学年评选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优秀工作助理评选

(一)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选资格:凡于学年第一学期9月至该学年第二学期5月担任勤工助学工作助理职务满一个月,并且目前仍在职的工作助理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名额:勤工助学工作助理人数的30%(出现非整数时采用四舍五入原则)。因个别部门工作助理人员教少,特将岗位较少部门进行合并,由合并部门之间协商评选;

(四)评选方法:

1优秀工作助理评选主要有三个考评意见:系(部)意见、勤工助学部门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2优秀工作助理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人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根据分配名额,经系部和用人部门推荐,由用人部门统一于学年末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查后最终确定优秀工作助理

(五)奖励:颁发优秀工作助理证书和奖品。优秀工作助理作为下学年评选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第七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七条 对因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实际情况及时给予救助。救助时由个人提出申请,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签署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交费卡发放到学生个人。

第三十八条 对冬季及春节缺少衣物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购置慰问品,进行临时救助。

第八章 减免学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减免学费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经认定为我院的特困生。

第四十条 减免学费条件

学年百分制考核平均成绩班级排序前三名,无违犯校纪校规,且符合下列条件经济困难学生:

(一)孤儿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者;

(二)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者;

(三)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四)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者;

(五)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者;

(六)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者;

(七)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者;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者。

第四十一条 减免学费受限条件

(一)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考试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者;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不俭朴,行为不文明,作风散漫,抽烟酗酒,配置高档手机者;

(四)勤工助学岗位或义工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者;

(六)有不诚信记录者。

第四十二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名额

视学生贫困程度及减免学费条件分别减免学费的100%70%50%30%

名额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系(部)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提出减免意见;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减免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及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减免额度,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中所涉及资助对象如发现有情况不符、滥竽充数、弄虚作假者,按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追究其相关责任。如出现换人、停发、扣发等情况,应按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变更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院旅游系资助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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