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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4-01 09:42:5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是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育形式,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必需的一个过程,是实现“生产育人”的有效途径,也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提高全面素质的必经阶段。为进一步加强顶岗实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水利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爱岗敬业、团队协作、求精求新等职业道德精神;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岗位职责,掌握专业技能,培养职业素质,熟悉社会,明确就业方向,为学生就业、创业打下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顶岗实习”,主要是指我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参加的顶岗实践。

第四条  各专业安排的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顶岗实习全过程要贯彻教学功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顶岗实习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检查和评估;各院系负责落实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开拓实习岗位、开展顶岗实习质量监控等。院系主要领导为顶岗实习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做好顶岗实习工作。各专业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成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校顶岗实习的相关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指导院系开展顶岗实习工作;

(二)协助院系开展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开拓顶岗实习岗位;

(三)负责考察评估由学校联系的顶岗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负责与学生、学校联系的顶岗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并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五)掌握顶岗实习情况,通报顶岗实习信息,组织院系开展工作交流,协调解决顶岗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六)对院系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工作的质量监控,将顶岗实习工作满意度等调查结果作为对院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院系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和考评,促进顶岗实习工作质量的提高等。

第七条  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际的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和细则,制订学期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习基地建设,落实顶岗实习岗位,与企业共同实施顶岗实习管理,安排顶岗实习应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和就业岗位的关联性,并及时将顶岗实习情况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及教务处备案;

(三)负责考察评估由院系联系的或学生自行选择的顶岗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负责与学生、院系联系的或学生自行选择的顶岗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该协议应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参照学校顶岗实习三方协议,结合院系实际制定),并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从学校就业经费列支);

(五)加强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教育,帮助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目的和意义;

(六)选派校内、外指导教师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七)建立顶岗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制订质量评价指标,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八)建立指导教师、辅导员与实习学生的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到企业检查和指导顶岗实习,掌握学生的顶岗实习状态,解决顶岗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九)做好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和“三表一证”等实习资料的归档工作;

(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顶岗实习和校企合作工作目标任务。

第八条  顶岗实习单位(岗位)的选择

顶岗实习单位(岗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三)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五)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习实习工作。

第九条  顶岗实习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主要管理者,应指定本单位员工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的顶岗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贯彻落实实习计划,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并填写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四)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五)实习单位应合理确定学生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六)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顶岗实习由各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具体安排,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集中实习:由院系组织安排,并派出指导教师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一起共同组织、管理实习工作;

(二)委托实习:可委托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全面指导顶岗实习,但应派出教师巡回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学生实习中的思想、学习、生活、安全等教育工作;

(三)分散实习:经院系同意,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单位要符合“生产育人”的环境条件,有利于提高职业能力和就业。院系必须根据实习的目的要求,指定教师负责联系和指导,派出教师巡回检查。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由院系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到实习单位前,应当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学生要服从实习单位和院系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规,未经允许不能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调换实习单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对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实习成绩考核作不及格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同一实习单位有三人以上实习学生的,应成立实习小组,院系指派实习小组组长,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情况按规定的时间上报院系指导教师和辅导员。顶岗实习学生超过20人的单位,院系要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顶岗实习巡视制度,学校组成巡视组,对各院系顶岗实习工作进行巡回检查。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的必修的一门课程,学生实习成绩由顶岗实习单位和院系进行双重考核,以企业考核为主、院系考核为辅。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顶岗实习考核登记表”,给出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颁发《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十八条  每年9月上旬学校委托校内外专家成立考核工作组,对院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根据院系的职责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工学结合奖励基金,对顶岗实习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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