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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制度补充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2 15:07:49  |   点击次数: 来源:


为了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文件精神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内部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二条 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沟通机制。审计处按照有关审计准则和审计规定依法独立进行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重要性和建设性原则,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简洁、明了,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 建立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会审制度。审计报告初稿意见反馈后,及时召开审计报告研讨会,根据前期与被审计部门的沟通,结合了解的问题成因,在原有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讨,客观评价问题,明确整改建议。

第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整改实行主审负责制,审计项目结束后,主审人员对每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审计问题清单放入审计整改档案,同时对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清单,注明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间。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直至销号。

第五条 建立内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对审计整改情况每半年至少向审计领导工作小组汇报1次。汇报内容包括审计整改进展情况,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第六条 健全审计整改责任机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履行整改职责。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整改情况报告,或发现已上报的整改报告不完整、不明确的,应发出《督促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期限,责成被审计单位补报审计整改措施方案。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部门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督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部门,审计处提出审计处理或处罚建议,提交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决定。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实施整改落实公开制度。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具体公开形式和范围由审计工作主管领导确定,并在审计报告签发表中明确审计报告送达部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档案。按照学校的审计档案制度规定,将审计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审计整改报告等审计整改资料纳入审计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审计项目档案坚持主审负责制,“谁审计、谁立卷”,档案保管人负责督促审计整改档案归档,对未及时归档的项目,提醒相关主审人员及时归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