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境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充分调动境外办学出国任教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结合学校内控制度要求和相关财务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学校境外办学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的出国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之各项费用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课时费及津贴补贴
第四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出国教师课时费,课时量据实计算。
 
  
   
    职称  | 
    课时费标准  | 
    备注  | 
   
   
    教授  | 
    学校当年课时切块标准*3.2  | 
       | 
   
   
    副教授  | 
    学校当年课时切块标准*3  | 
    博士研究生按副教授职称计算课时费  | 
   
   
    讲师  | 
    学校当年课时切块标准*2.5  | 
    硕士研究生按讲师职称计算课时费  | 
   
   
    助教  | 
    学校当年课时切块标准*2  | 
       | 
   
  
 
 
由国外合作方发放出国教师课时费的,学校不再另行发放。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根据《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200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3400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5500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7800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0000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按每人每月300元提供通讯补贴。
第七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国外合作方不提供伙食、交通、住宿等生活费用的,由对外联络与合作处根据任教国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生活补贴标准。
第三章  发放办法
第八条  课时费计算及发放:出国教师任教结束回国,将其国外教学工作量上报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审核,审核后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计发课时费。
第九条  津补贴计算及发放:出国教师任教结束回国,将其国外任教天数上报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国外任教天数按离境和离任教国国境之日计算。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审核并计算各项津补贴费用后,由出国教师按学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费用从学校经费列支。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校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学校对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对外联络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实施艰苦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附件
  
 实施艰苦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41个)
 亚洲(9个):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加尔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1个):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马其顿;
 美洲(11个):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3个):斐济、萨摩亚、帕皮提。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海地;
 大洋洲(5个):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4个)
 非洲(14个):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马拉维、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玻利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