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2 18:00:18  | 浏览次数:  来源:

全校各部门: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及使用暂行规定》、《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分配管理办法》、《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及使用暂行规定

3.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分配管理办法

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2月9日

附件1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务接待包括外单位到学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对于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等对口、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以及其他重要客人因公来学校,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相关校领导接待;其他客人因公来学校,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对口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一般放在校内,如确需在校外接待的,由接待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八条 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定点宾馆,住宿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如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的需经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教工餐厅。确需在外就餐的,由接待部门填写审批单报请相关校领导批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和开封特色菜,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午餐不准饮酒。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使用迎送标语;不得在会场摆放鲜花,铺设迎宾地毯;会议室严格禁烟。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确保接待经费的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及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河南省相关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现公务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节假日以及学生寒假和暑假。

第三条 节假日期间,除了由学校纪委批准的用于保障学校正常生产生活必须用车外,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封存。

第四条 公务车辆封存、启封由学校纪委具体负责实施,后勤服务中心要密切配合,将封存车辆的车钥匙、加油卡和车辆行驶证交由纪委专人集中管理。

第五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期间必须使用公务车辆的,用车部门要填写《公务车辆使用派车单》并报纪委备案,在纪委的监督下启封车辆,使用后仍由纪委封存,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驾驶人员、用车人和车辆等情况将进行通报,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查处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指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的办公室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等辅助用房。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规划、调配,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分配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标准配置的原则。

(二)坚持资源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三)坚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总量控制、自行调节的原则。

(五)坚持留有余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分配依据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二)根据我校办学的实际需要。

(三)根据可供调整分配的实际房源。

(四)参照国内同类院校房产规划布局的做法。

第六条 机关部门的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一)办公室用房

1.校领导办公室用房:每人1间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m2。当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24m2时,最多不得大于36m2

2.中层干部办公室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8m2,当办公房间面积超过18m2时,可多人合署办公。

3.科级及以下干部办公室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m2,原则上每个科室1间办公室(合署办公的除外)。

(二)辅助用房

1.会议室共享,不列入部门用房总额;

2.资料室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评估确定;

3.保密室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置。

4.其它专项业务用房按实际需求另行分配。

第七条 教学部门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教师、学生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教学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参照机关部门的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各教学部门的会议室、资料室等列入办公用房总额,教师工作用房(教研室)、学生管理用房等按照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m2的标准自行安排。

第八条 教辅部门办公用房参照机关部门和教学部门的办公用房标准核定。

第九条 校内和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合作企业(办公地点在学校内)等办公用房,由其所依托系(部)在本系(部)办公用房内参照教学部门的办公用房标准自行解决,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使用方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因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因素发生变化,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并给予经济与行政的处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如需改建、装修办公用房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为使我校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校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凡各部门需要以党委或学校的名义正式行文,均应在上述范围内选定规范的文种。

二、公文格式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主要参数如下:

公文用纸为A4型,四边距分别设置为:上边距37mm、下边距34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标题为2号小标宋简体字,正文为3号仿宋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文中结构层次序号不得使用word中的自动序号,以免影响删改。文号和签发人为3号仿宋字,签发姓名为3号楷体字。

三、发文办理

各部门需要以党委或学校的名义正式行文,由各部门负责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本部门工作的校领导签发。以上流程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校对,凡内容中出现专业性、技术性的错误,均由本部门负责。各部门主办的发文如无特别要求,除存档外将不再印制纸质文件,公文通过办公自动化进行发布。

四、发文管理

各部门以部门名义行文,年终由本部门收集整理后存档。

以党委和学校名义行文,年终由党政办公室秘书科收集整理后存档。

五、收文办理

(一)各部门收到的公文,由本部门负责呈送、办理、存档。

(二)收文由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按照工作分工情况呈主管校领导,重要事项直接呈送书记或校长。各部门呈送的公文,由本部门负责催办,要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三)机要文件由机要员负责办理,严格阅办程序,防止某个环节疏漏遗失机要文件,并要全程做好保密工作,及时归还省市机要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黄河水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黄院〔200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