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2 17:59:34  | 浏览次数:  来源:

全校各部门: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制度》、《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3.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2月6日

附件1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议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会议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监察处处长、团委书记等相关人员可以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派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章程。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问题。听取学校纪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考核、培训、调动、奖惩;研究决定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五)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民主党派干部、后备干部人选,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学校组团出国(境)等事项。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分配政策、大额资金使用、招生计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九)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学校有关部门请示党委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

(十)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及规定

第八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基础数据准确,政策依据可靠,有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对该议题的内容认真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分管校领导负责的工作,必须由牵头校领导与相关校领导会前沟通协调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内容包括所提出议题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送党政办公室汇总(一般至少提前3天),最终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审定。未经会前审定、会前准备不充分、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不提交党委会,党委会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条 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至少提前3天通知每位与会人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会议各成员,以便阅研,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应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言简意赅、明确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作出决定。

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可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或意见分歧较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一般不讨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不准随意泄露党委会研究、决策的过程。党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在党委未正式公布以前,除党委委托有关同志办理外,其他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如有泄密、失密行为,要追究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公开(涉密事项除外),干部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通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提出议题的有关职能部门拟文,经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经党委会讨论确定需要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督办。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告知分管校领导,并适时向党委会议汇报全部督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会汇报。实施中如确需调整,须由分管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未能如期完成实施任务的,应向党委会报告原因、责任等。

第十九条 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会决定。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黄河水院党委会会议制度>的通知》(黄院党〔20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促进学校行政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纪委书记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出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研究讨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人员编制等重大问题,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研究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教师队伍建设,讨论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调整方案等,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研究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审定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交流协议和合同。

(五)研究专业与学科设置、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等教学活动以及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科研和技术服务活动。

(六)研究讨论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等。

(七)研究讨论学校的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方案。

(九)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意见,讨论学校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委员会成员及主任人选,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十)校长认为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及规定

第六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部门事先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校长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上级或学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以及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的背景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和方案等。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应先由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解决预案。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将提请上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3天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确定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相关材料事先送达,以便研阅,提前做好议事准备。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主管校领导应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人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员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结果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校有关学术方面问题时,应充分咨询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讨论决定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校工会的意见或邀请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的主要工作例会,与会者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准随意泄露会议研究、决策的过程。对会议做出的决议,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四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公开(不宜公开事项除外)。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对于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决议、决定,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反馈至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由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下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党政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黄河水院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的通知》(黄院〔20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系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系部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和完善系部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系部党政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系部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

第四条 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系部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系部主任对系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系部的政治核心,支持系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落实,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系部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等问题。

(二)研究制定系部党政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讨论系部专业发展方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等。

(四)研究系部人才引进计划、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意见、外出培训、进修学习等问题。

(五)研究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问题。

(六)研究系部内设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调整方案及属于系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

(七)研究审定系部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讨论系部招生、就业工作方案以及学生奖励、奖助学金评定和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依据学校章程和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系部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研究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其他应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及议事程序

第六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的侧重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主任分别主持。若有一人不在,可以授权主持。

第八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等人员组成。系部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党总支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会议要有专人记录。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研究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会上要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尊重多数人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人员意见并形成明确的决定。对于干部考核、推荐等重大问题,可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经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以将争议情况向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汇报后,向校党委和行政书面报告,请求学校研究。

第四章 决定落实

第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并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决定结果。

第十三条 凡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第十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任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本系部教职工通报,做到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议制度适用于设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系部。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议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黄院党〔2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