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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点击数:  时间:2018/08/20 20:21:0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并在入学后一周内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办理居留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及无特殊情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获得健康合格证书方可入学。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国家体检要求和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起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流程

(一)新生必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以及护照到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注册后,新生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和《黄河水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

(二)新生到校后须立即到国际教育学院扫描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护照以及其它相关证件,并在到校后24小时内办理临住宿登记。

(一)新生完成报到后在国际教育学院领取课表。

第六条 学籍表

(一)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存的、记录留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重要档案资料,分为电子学籍表和书面学籍表。

(二)书面学籍表中留学生自然情况栏目由留学生本人填写,要求真实、准确、清晰、整洁。

(三)学籍表由国际教育学院指派专人保管,并负责学籍变动和成绩填写工作。因故必须改写学籍信息时,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在书面学籍表改写处签字盖章。

第七条 学生证

学生证包含个人信息,是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有效证件。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证由国际教育学院加盖注册印章,留学生毕业后应将学生证归还学校。留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丢失者应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留学生实行毕业生电子注册。留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按教育部要求,根据留学生学籍表信息统一提供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入学时间等电子信息。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上不允许留学生调换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占每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请假或缺课累计达每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三条 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因伤病或因事休学以一年为期限。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用和回国往返路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书面申请、休学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签发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对要求复学的留学生,有证据表明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留学生必须接受学校考核。学校根据留学生的考试成绩决定其留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学籍问题。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考试时间为1.52个小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补考不合格,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后考试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汉语为每学年必修课,贯穿于教学全过程。留学生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测试。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缺勤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经学生书面申请获学校批准后,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知识考试和汉语考试组成。留学生需按课程要求参加实训、实习。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查试卷的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会同课程所在院系相关人员核查,复查结果报国际教育学院,并通知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不得无故缺考。确因伤病、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参加缓考。

第二十五条 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不计分,直接纳入补考课程,旷考留学生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国际教育学院开具证明,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六章 留级、降级

第二十七条 凡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未合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留降级的学生要向学校缴纳降留级期间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    在校学习期间降级超过两次者;

(二)    在校学习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学年者;

(三)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    休学后经学校审查不允许复学者;

(五)  每学期内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而不同意休学者

(六)  无故旷课(含实验实习、毕业实习)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等疾病者;

(八)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  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十)    不按期缴纳学费、学杂费、课程重修费者;

(十一)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一经批准须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应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颁发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    毕业时有课程经重修仍不合格者;

(二)    毕业考试或综合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    毕业实习期间,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者;

(四)    考试舞弊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五)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处分者;

(六)    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证书者。

第三十四条 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