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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点击数:  时间:2018/08/20 20:25:3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留学生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运行,促进留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参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学习生活指南》)的相关内容和规定,特制定《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留学生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三条 留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持学生证在一周之内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两周之内无故未注册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院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第五条 留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记录,每两周报一次到国际教育学院汇总。

第六条 留学生考勤分迟到、旷课、事假和病假四项内容。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来上课者,一律视为旷课。因病请假,需提供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不包括私人诊所)。

第七条 留学生考勤情况记入留学生学籍管理档案,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部分。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的年度评审也将考勤作为主要考核标准之一。

第八条 对于经常上课迟到、早退的学生,留学生管理人员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于经常旷课或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课堂纪律

(一)留学生应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进入教室,可在课间进入教室,应向老师说明迟到原因,并向老师表示歉意。

(二)留学生应尊重任课老师,举手示意回答问题。衣着装扮

要合身得体、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

(三)留学生上课应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上课时应关闭手机、禁止说闲话、吃东西,不准看与上课无关的书籍、报纸或做其他课程的作业;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走动和出入。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教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按旷课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四)教室内有人上课时,不得在门外大声讲话和喧哗,不得敲门、推门,更不得随意出入、找人、取物,如有违反给予警告处分。

(五) 教学楼和教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吵闹、喧哗、打扰他人上课或休息。自习时间亦同上要求,保持肃静,如有违反给予警告处分。

(六)教室只作为上课及自习之用,不得作为他用。使用时要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纸屑、瓜果皮核,严禁随地吐痰。

(七)课堂上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间的宗教信仰与文化传统,不得在课堂发生争吵、寻衅滋事,影响老师的正常授课。

第十条 考勤与请假

(一)留学生因病请假需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不包括私人诊所)。请事假应事先书写请假报告,请假两天以内由留学生班主任批准;两天至一周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审批;请假一周至两周,由学生处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两周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凡离开开封市者请假批准必须由国际教育学院决定。

(二)留学生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均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连续旷课达到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3天以上1周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周以上10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10天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2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累计旷课比较严重的,按照连续旷课处理,每6学时按1天计算。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复课或请假未满复课者,应向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报告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应向当事人及时宣布,若有委托单位,须书面通知其委托单位。必须中止在校学习者,应立即离校并开除学籍,同时上报上级外事管理部门。

第五章 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考试时间为1.52个小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补考不合格,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后考试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十六条 留学生缺勤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经学生书面申请获学校批准后,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十七条 留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查试卷的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会同课程所在院系相关人员核查,复查结果报国际教育学院,并通知留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留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国际教育学院开具证明,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留学生考试期间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坚决杜绝一切作弊行为,违反者根据情节给与不同等级的处分,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不得无故缺考。确因伤病、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参加缓考。

第二十一条 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不计分,直接纳入补考课程,旷考留学生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知识考试和汉语考试组成。留学生需按课程要求参加实训、实习。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汉语为每学年必修课,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学历留学生毕业时原则上必须通过HSK四级考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