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2 18:01:51  |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其他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领导班子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各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学校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学校党委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与学校改革发展工作相结合,制订并分解责任目标,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按计划推动责任落实,切实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领导班子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党组织充分履职,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认识、理论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促进我校廉政文化建设。

(四)加强民主决策,增强权力运行的科学性、透明性,坚决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教代会的职能,建立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解决损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学校校风、学风、教风、师德师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组织年中督导检查,年底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级检查考核和巡视组的反馈意见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落实。

(八)学校党委要领导、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和查办案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责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等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管,通过廉政谈话、约谈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十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十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职尽责,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第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各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分管领导汇报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争取领导支持。在本部门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三)教学各系部要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密切党政工作的协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党务公开和部门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决策行为、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四)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学校安排和要求,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五)根据学校安排,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中督导检查和年底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四)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

(五)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六)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按照上级的规定,接受省委、省高校工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按要求向省委、省高校工委报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和机制,制定检查考核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可以结合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行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建立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分管部门和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统计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限期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在责任制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保证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规定》(黄院党〔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