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02 11:29:29  |  浏览次数:  | 作者: | 责任编辑: | 审核人: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干部和党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结婚、生育、生日、职务变动、立功获奖、迁住新居、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生病住院、去世、祭日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要严格控制规模,宴请桌数不准超过10桌(100人),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前10天向所属党组织(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报告,说明办事理由、时间、地点、规模、宴请规格、烟酒和邀请对象范围,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1),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时签订承诺书,并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在办理前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报告的范围内,不准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邀请对象一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联单位的人员。

(三)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亲友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四)不准以部门或组织名义通知和办理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

(五)严禁使用公务车,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费用。

(六)不得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七)不准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低俗扰民活动。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后10天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党组织(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如实报告办理情况,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表2)。办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际宴请时间、地点及规格情况。

(二)邀请对象情况。

(三)收受礼金礼品的处理情况。

(四)有无超出事前报告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各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参与非亲友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宴请。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表1)、《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廉政承诺书》、《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表2),由所属党组织(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一式两份,党组织留存一份,报送校纪委备案一份,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履行责任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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