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干部和党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结婚、生育、生日、职务变动、立功获奖、迁住新居、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生病住院、去世、祭日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要严格控制规模,宴请桌数不准超过10桌(100人),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前10天向所属党组织(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报告,说明办事理由、时间、地点、规模、宴请规格、烟酒和邀请对象范围,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表1),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时签订承诺书,并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在办理前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报告的范围内,不准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邀请对象一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联单位的人员。
(三)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亲友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四)不准以部门或组织名义通知和办理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
(五)严禁使用公务车,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费用。
(六)不得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七)不准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低俗扰民活动。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后10天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党组织(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如实报告办理情况,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表2)。办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际宴请时间、地点及规格情况。
(二)邀请对象情况。
(三)收受礼金礼品的处理情况。
(四)有无超出事前报告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各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参与非亲友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宴请。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表1)、《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廉政承诺书》、《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表2),由所属党组织(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一式两份,党组织留存一份,报送校纪委备案一份,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履行责任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