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07 17:50:21  | 浏览次数:  来源: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三条 我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纪委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四条 对一般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学校纪委批准,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五条 给予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上报学校纪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支部讨论决定处分违纪党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调查核实。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对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报告。由上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违纪案件,应当将有关案件调查材料送交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支部应该在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并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二) 谈话教育。党组织应当指派专人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其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三) 处分意见。支部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案件材料,充分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当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违纪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四) 材料见面。支部大会召开前,支委会应当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见面须两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当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同志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五) 处分决定。召开包括违纪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的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违纪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所犯错误作出检查,同时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同时也可以对违纪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有权参加表决。

(六) 材料报批。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形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上注明。

(七) 支部委员会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材料及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讨论、酝酿处理意见,并研究起草处分决定(草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八)给予违纪党员处分决定的批复下达后,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参加。

第七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者复查需要改变或者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

第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后,由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决定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条 给予违纪党员的处分材料需交由学校纪委存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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