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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学院教代会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0 17:51:5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为了发扬民主,保证学院二级机构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 条例》和河南省总工会、省教委《关于加强教育系统 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部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部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部门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院工会及系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部门行政的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应贯彻执行学院教代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本部门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部门行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部门领导干部。对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表扬、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免职。

第七条 部门行政领导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部门行政领导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要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约占部门教职工人数的3050%;人员构成既要照顾到各个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人数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更换或补选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可按选举单位或若干科室建立代表小组,推选正、负组长。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本部门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和表决。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机构,并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权向单位领导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或批评。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时,不设主席团,由部门党政工主要领导负责大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 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换届工作与学院教代会换届同年度进行。二级教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 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须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部门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部门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对二级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

第二十条 部门工会对二级教代会召开的议题、日程安排、筹备工作等情况,应事前向院工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是本部门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大会议题议程的拟订、文件的草拟、大会材料的准备、呈报等。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有关代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贯彻落实,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教代会的工作。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维护代表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他们的申诉、控告。 

(四)做好二级教代会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院教代会讨论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修改权属院教代会,解释权属院工会。

第二十三条 因教职工 人数较少(50人以下)实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有与上级文件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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