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黄院〔2023〕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凡被学校通过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学校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到校或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学生报名资格、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复查,对新生的前置学历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新生应征入伍、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入学者,须在办理入学手续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服兵役者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向学校提交恢复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果不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缴纳当年学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超过1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后,学校通知所有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核查确认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出现问题及时核实纠正,变更学籍信息的按第四十条执行。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考核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如实记载。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80%。
第十一条 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的学习态度(面授出勤率、线上学习完成情况、教学参与度等)、平时作业、实验或实习、课程设计、小论文、测验等。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践、社会培训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且达到相关专业课程标准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须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的第一学年进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一)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四)休学复学后原专业停招只能转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的;
(二)招生时政策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由外校转学进入学校学习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及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转专业规定的。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毕业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原则上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专业转学者;
(三)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四)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予转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在每年九月份集中办理,申请者应最少提前2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确因工作、疾病、参军等特殊情况需休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持有效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学期中间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须再次申请休学,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如当年无相同专业的,可以转入相近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在应办理休学手续之日起,无故逾期二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毕业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正常学习期(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期)不办理任何手续,一学年未参加面授学习者;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院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院继续教育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确定按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入学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开具肄业证书;不足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类型为成人函授专科,基本学制为2.5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年限指学生获得入学资格并取得注 册学籍开始, 至确认毕业生资格之间的修业时长。学校最低修业年限2.5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除服兵役期期不计入修业时长外,休学期及其他原因的学籍异动等均计入修业时长。
第三十四条 基本学制学习期满后,未修满计划学分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继续修读,其学费收取办法依照学校 财务相关制度执行,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修业年限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毕业生资格审查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结束时,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有关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课程不合格,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学生结业资格的审核与毕业资格的审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查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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