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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日期:2019/01/07 15:35:27    点击数:    来源: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专职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实施,办公室设在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大数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管办)。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审核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总结和汇报等。

第四条 信管办作为学校主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信息化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学校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内各类信息化基础设施;负责校园内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校外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信息化建设重要技术问题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中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及技术性指导。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管理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同时也是本部门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信息管理员作为本部门具体信息化工作的执行人员直接向分管领导负责,并接受信管办的双重管理和指导,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

第七条 为实现各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和资源共享(教工号、学号、校区号、专业号、班号、培养方案编号等各种编码须统一标准),信管办制定发布《信息标准规范》,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部门,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并督促其整改。

第八条 数据共享中心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数据共享中心提供必要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新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予上线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保持学校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信管办审核并经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统一修订。

第十一条 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可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弱电房、弱电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信息安全管理按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指的是《河南省高校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所涉及到的项目,此类项目主要服务学校各类管理、教学、科研等软硬件类业务。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申报按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信管办组织建设项目的论证、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完成,但必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在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需要,由信管办负责监管开发厂商对建设的业务系统与我校现有整体软硬件框架进行深度集成,并在业务系统建设过程中为项目建设执行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硬件保障环境。

第十八条 在信息化项目实施部署过程中,信息系统的建设厂商必须要做好信息安全保障设置,牢固树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意识。建设完成的信息系统及网站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完善登记,实施对应等级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学校人、财、物等敏感数据的外联重要信息系统必须纳入信管办的信息安全监管。建设的信息系统及网站的安全保障工作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严格按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附件一)和《校园网楼宇布线系统验收与使用细则》(附件二)的相关内容进行。

第六章 基础管网

第二十一条 基础管网是指我校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的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数据中心、冗灾备份中心等网络系统,还包括网络综合布线、通讯线路、路由交换设备、服务器及存储备份设备、安全设备以及相应网络设备上的系统软件等。

第二十二条 基础管网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信管办负责建设、维护、改造。通信运营商的通讯线路、通讯设备进入校园,必须纳入学校校园网建设的统一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擅自对校园网进行规划外的建设和改造,不允许擅自批准通信运营商的通讯线路或通讯设备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基础管网系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运行工作由信管办负责,信管办可委托相关单位的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管办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更换网络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要建设的局域网以及购置的服务器、存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是校园基础管网的延伸。网络建设必须符合行业规范和学校要求,网络设备技术标准必须与现有基础管网设备相一致并符合学校的接入要求。

第七章 二级域名

第二十五条 信管办负责学校二级域名的分配与管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需使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域名(***.yrcti.edu.cn)。如需申请校外域名,需经信管办同意和备案,否则信管办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级域名管理实行备案制和年审制,各部门、各单位须将域名用途、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信管办备案。信管办每年对所有二级域名进行清查,有权对无责任人、一年内无更新内容的域名关停。

第八章 运营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管办代表学校履行对电信运营商在校内进行网络设备、光缆管线、通讯基站设备等建设的协调和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各互联网服务商租赁校园基础管网开展互联网宽带接入运营服务等各类经营业务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互联网服务商在校内进行网络设备、光缆管线、通讯基站设备等建设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管,切实保障学校权益。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运营商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础管网资源从事商业活动(运营商校内资源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第三十条 校园内所有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运营商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信管办审核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信管办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悬挂标识牌:标明功能、用途、管理方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任何运营商的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校内网线路。因运营商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缆沟(管道)破坏、损毁或校内网线路中断的,学校除要求限期复原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还将保留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一)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应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通信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避免损害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二)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三)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学校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学校还将保留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要求限期复原。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运营商、校属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和地下通信网络管道。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络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七)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运营商、校属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信管办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信管办实施制止(或清除),同时学校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学校还将保留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信管办研究讨论并提出初步方案,报请学校批准;需要招标的项目,讨论之后提出招标方案(注明相关技术要求),由国有资产处统一负责招标。凡涉及运营商通信服务的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并实施管理。

第九章 激励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信管办统一组织对信息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建设质量高、应用效果明显、作用突出的项目和系统主要管理单位、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情况和应用效果须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附件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管办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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