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6 09:13:04  |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发全校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推进我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河南省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办〔20172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学校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能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 坚持鼓励担当、宽容失败,坚持依纪依法、严守底线,坚持精准科学、容纠并举,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对于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程序(紧急情况临时处置的除外),实施效果上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误错误,经研究认定,可予以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政策和执行学校党委决策中出现工作失误错误,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校内基层单位、服务师生员工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内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错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积极作为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七)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失误错误。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容错:

(一)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二)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发现有错或经提醒仍不及时纠偏纠错,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的;

(四)同类问题连续出现失误过错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领导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学校执纪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二)调查核实。执纪问责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容错调查工作可与问责调查工作同步进行。

(三)决定执行。调查核实结束后,执纪问责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对是否予以容错提出初步建议,经党委研究,作出予以容错或不予容错的决定。党委可在研究问责决定时,一并研究容错决定。执纪问责部门根据容错决定负责具体执行。对不予容错决定不服的,相关单位、干部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校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八条  经研究决定,予以容错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

(一)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时不作负面评价;

4.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二)从轻减轻责任追究的,根据其从轻减轻后的处理措施,确定受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或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提醒约谈,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或干部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纠正失误错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应及时了结,并在被举报人单位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诽谤诬告行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