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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17/03/06 08:53:18 点击数: 来源:

为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三)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训)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2)一学期内2次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3)课前未作充分准备,一学期内讲课内容出现2次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改正。

4)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关闭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

6)在监考过程中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行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7)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或录成绩不认真,造成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每学期更改试卷成绩达2人次。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8)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影响上课一学期达2次,或影响考试达1次。

9)因试卷印刷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推迟开考5分钟以内。

10)实验实训课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实训课程不能按时正常开展。

11)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12)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了教学。

13)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14)未按时打开教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5分钟以内。

15)教室内黑板、灯管、桌椅等设施损坏严重,报修后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多媒体设备损坏报修后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

2)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

3)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通话。

4)监考人员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10分钟;监考时使用手机或在国家级等大型考试中携带手机。

5)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6)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或泄漏考试内容。

7)一学期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8)因实验、实训指导不当造成经济损失2001000元。

9)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3个以上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10)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影响上课一学期达4次,或影响考试达2次。

11)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毕业证书,或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1周以内未能提出处理意见。

13)经批准应维修的教学设施,超过1周不维修而影响了教学。

14)一学期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造成了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达4学时以上。

5.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6.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或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礼品,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7.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8.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9.一学期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

(四)实训、实习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院(系、部)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否则视情节由教务处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五)未经批准,私自出租教室、机房及其他教学场地、设施等教学资源,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视情节由教务处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各级教学督导、教职工、学生等)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也可将有关材料电子稿发送至教务处办公自动化。

2.教务处根据收到的信息及时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并尽快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查实,在接到《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后2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并提交教务处。

4.教学事故确认后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定,相关材料原件保留至教务处,复印件分别交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的处理根据《精神文明建设奖考评与发放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诉,学校纪委在3日内给予仲裁及回复,本仲裁为最终结论。

五、免责条款

1.因教学环境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避险的。

2.因教师本人出现身体意外情况的。教师因身体意外不能按时上课的,应在上课前向教务处、所属院(系、部)请假。教师因身体原因必须中止课堂授课时,应由本人或委托所授课班级的3名以上学生在离开教学地点的同时到教务处和所属院(系、部)办公室请假。对于没有按以上程序及时请假,被检查人员发现后再补充请假的不予免责。

3.教师因学校紧急公务而来不及请假和调课时,必须先妥善安排好所授课的学生。并在事后出具院(系、部)领导书面签字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免责。

六、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 黄河水院规范教风整顿学风实施意见>的通知》(黄院〔200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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